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0年度,133號
HLDV,110,司調,133,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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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傅秀招 

      徐偉玲 

      徐毓孜 

      徐政瑜 

      徐翊豪 

相 對 人 曾坵華 

      黃淯姍 

      黃鈺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傅秀招徐偉玲徐毓孜徐政瑜及徐翊 豪與相對人曾坵華黃淯姍黃鈺閔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 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檢送遠距調解意願表予雙方,惟雙方 均陳報待疫情趨緩後再到院調解之意願,另相對人曾坵華黃淯姍並補充本件需再行申請複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遠 距科技設備調解意願調查表等附卷可佐。又國內COVID-19疫 情尚處於第二級警戒,如不採遠距視訊調解模式,依本件訴 訟事件當事人之眾,本院調解室之硬體設施,將難以保持司 法院頒防疫指引所要求之安全社交距離。因此,依首揭規定 ,當事人既對遠距視訊調解未能表示一致之同意且期待疫情 趨緩後再到院行調解程序,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現階段顯 不能調解,縱訂期行遠距調解亦難期待雙方均參與遠距調解 程序,本院爰駁回強制調解之程序並續行訴訟審理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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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