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原調字第4號
原 告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古明光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林曉娟即被繼承人林崇喜之繼承人
林政雄即被繼承人林崇喜之繼承人
林政龍即被繼承人林崇喜之繼承人
林双喜
林正喜
林彥君即被繼承人林若望之繼承人
阿亙茵‧烏亙英即林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與相對人林曉娟等間塗銷 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檢送遠距調解 意願表予雙方,惟僅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同意以遠距視訊方 式調解,被告部分則均未有任何陳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又國內COVID-19疫情 尚處於第二級警戒,如不採遠距視訊調解模式,依本件訴訟 事件當事人之眾,本院調解室之硬體設施,將難以保持司法 院頒防疫指引所要求之安全社交距離。因此,依首揭規定, 被告等既均未陳報同意遠距視訊調解,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
況現階段顯不能調解,縱訂期行遠距調解亦難期待所有被告 均參與遠距調解程序,本院爰駁回強制調解之程序並續行訴 訟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