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債 務 人 黃亞明
債 務 人 徐珮珊
債 務 人 黃亞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
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
之利息,暨自109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