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43號
HLDV,110,司促,4743,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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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43號
債 權 人 彭碧云 
債 務 人 呂益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7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呂益豐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
│  │35,000元│     │08月15日起 │      │利息     │
│  │    │     │      │      │       │
├──┼────┼─────┼──────┼──────┼───────┤
│ 002│新臺幣 │呂益豐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
│  │40,000元│     │07月16日起 │      │利息     │
│  │    │     │      │      │       │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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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