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76號
HLDV,110,司促,4676,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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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儀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 請前即住「屏東縣潮州鎮」,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 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謝佩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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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