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435號
HLDV,110,司促,4435,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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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435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同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進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戶籍資料結果,債務人之戶籍於聲請前即設於「花蓮縣新城 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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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