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28號
HLDV,110,司促,4128,2021080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告 林舜志即林舜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1,510元,及自民
  國9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2月12日起至96年8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
  計算,自96年8月12日起至96年11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4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