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18號
HLDV,110,司促,3818,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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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
債 權 人 潘慧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巫孟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下 同)110年7月1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巫 孟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該通知 書已於110年7月2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 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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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