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鄭晴
被上訴 人 混花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
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10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 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亦 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且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 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參照)。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 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 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 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又小額程序之 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條第2款亦有明定。上開 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本勞動事件均適用之。本件上訴 意旨形式上已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如下所述), 應認其上訴為合法,先予陳明。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透過1111人力銀行邀請上訴人去面 試,面試結果是說會給合理的薪資,如不被錄取,被上訴人 可以叫上訴人離開。上訴人於8月期間有工作證明130.5小時 ,以及舊員工楊惟珽7月時有請上訴人及楊芯儒小姐填寫出 勤紀錄以保自身權益,結果收到薪資是新臺幣(下同)4,00 0元,實在不合理,在這8月期間一樣情形的楊芯儒小姐也是 遭遇同樣的情形(花勞小字第2號),楊小姐卻可以15,000 元和解,為何上訴人有提出證據卻會和沒有收到同樣的判決 ?前主管說是上課,但沒有課表,建教合作也沒有那麼低的 薪資。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等語。
三、又按於小額訴訟程序中,關於上訴程序部分,依第436條之 32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
而第469條第6款則不在準用之列,經參酌立法理由係謂「不 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之規定,作為上訴第 二審之理由」等語。換言之,於小額訴訟事件上訴程序,當 事人不得以原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作為判決違背法令之 理由。又事實之真偽,應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 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之,苟其判斷並不違背法令, 即不許當事人以空言指摘(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406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復按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有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 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 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又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 擊或防禦方法。同法第436條之28前段亦有明文。另上開規 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本勞動事件均適用之。四、上訴人固上訴主張其於109年7月份之期間僅收到4,000元之 薪資、8月份亦有工作達130.5小時,上訴人已有提出出勤紀 錄等事證,因而認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109年7月、8月 間未給付薪資1,185元、20,619元等部分之訴為違法,並提 出本院110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和解筆錄、109年度8月份出勤 紀錄、FACEBOOK頁面資料、工作群組資料、LINE對話資料、 混花蓮有限公司電子商務平台合作合約書、會議紀錄、發放 地圖資料等為證。然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上開資 料,部分已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提出並經原審法院為審理判斷 ,又其餘證據資料部分依上開規定並不得於小額訴訟之第二 審程序中提出,是上訴人於本件上訴審程序中提出,本院依 法即毋庸審酌。另就上訴人上開上訴意旨部分,查原審法院 已依兩造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為判斷,並於判決書內清楚載明 就該爭點形成心證之過程(見判決書第2至5頁),原審以該 判決理由為上訴人部分敗訴之判決,經核屬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難認其認定有違背法令情形,依據前 述說明,尚難謂原審判決有何上訴人所指摘違背法令情事, 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原判決之認定 經核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即不許上訴人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 不當以為上訴理由。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49條第1項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范坤棠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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