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9年度,17號
HLDV,109,原訴,17,2021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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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楊秀蘭 
被   告 楊金蘭 
被   告 楊金英 



被   告 楊莉欣 

被   告 楊榮富 
被   告 楊勇德 
被   告 楊榮一 
被   告 楊秀英 
被   告 楊秀妹 
被   告 溫秀英 

被   告 楊志豪 
被   告 楊蒼浪 

被   告 楊志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3、編號4中關於「玉里鎮坐安段」之記載,應更正為「玉里鎮安坐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所提出之民事追加暨變更聲請狀內 附表一編號3、編號4中誤將「玉里鎮安坐段」之記載為「玉 里鎮坐安段」,與真實不符,顯係誤寫。本院前開之判決正 本因引用其上項附表一為附件,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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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