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6號
HLDM,110,附民,36,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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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李嘉鑫

被   告 許珊瑜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易字第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許珊瑜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李嘉鑫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至被告已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賠償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 金額,惟經本院電話聯繫原告,原告雖然表示已無繼續提告 民事訴訟之意願,但不願意遞出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等 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故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仍繫屬本院,有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之必要,倘原告認 為已無繼續訴訟之必要,請另以書狀表示欲撤回本案民事訴 訟,以節省訴訟資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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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