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儀鑫
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4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儀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於民 國110 年7 月2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0 年8 月4 日宣判,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並訂於110 年8 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 進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