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朱德森
被 告 江念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505 條第1 項於簡 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