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9年度,22號
HLDM,109,原交附民,22,202108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昭熹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甲淋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陳昭熹於本院109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被告劉甲淋被訴 公共危險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