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23號
TTDA,110,簡,23,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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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3號
110年08月2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

代 表 人 林顧峯
訴訟代理人 邱士賢
被 告 黃凱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600元,及自民國110年08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 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 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 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屬公法上財產關 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600元,自應 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核先序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
被告之前在原告原服務單位「空軍防空砲兵第304營第2連」 處服役期間,因個人因素於民國108年10月01日不適服現役 生效後,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下稱系爭賠 償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 萬3,121元,但迄今尚有4萬7,600元仍未給付(見鈞院第65 頁:歲入預算收繳憑單影本),併提出:「空軍防空砲兵 第304營」107年10月19日令、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8年09月1 7日令所核定不適服志願士兵辦理退伍人員名冊、歲入預算 收繳憑單等影本狀。爰依系爭賠償辦法第3條第1項、行政訴 訟法第8條第1項給付之訴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 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答辯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惟依前揭證據資料所示,及經 本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後,已足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二、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賠償辦法第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 8條第1項給付之訴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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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