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5號
TTDV,110,訴,105,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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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莊心瑜莊詠真

送達代收人 王維立律師
被 告 周寶玉

莊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07月29日以109年 度補字第2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 ,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7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一 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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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