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隱名合夥利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15號
TTDV,110,補,315,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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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蕭伃雅


被 告 陳春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隱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萬7,4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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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