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王德松
非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相 對 人 王千芊
王浩然
王千柔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1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10號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停止執行
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
收聲請費用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程序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