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10年度,1號
TTDV,110,家簡,1,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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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簡字第1號
原 告 王德松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王千芊

王浩然
王千柔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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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