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6號
TTDV,110,司聲,36,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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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國和林馬叱之繼承人、鄭梅雀林馬叱
林國文之繼承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林國和林馬叱之  繼承人、鄭梅雀林馬叱林國文之繼承人債權轉讓事宜,  惟信函因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公示送達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 用上開規定,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經查:相對人林國和鄭梅雀已分別於民國86年  10月30日、110年3月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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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