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國和即林馬叱之繼承人、鄭梅雀即林馬叱
及林國文之繼承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林國和即林馬叱之 繼承人、鄭梅雀即林馬叱及林國文之繼承人債權轉讓事宜, 惟信函因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公示送達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 用上開規定,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經查:相對人林國和、鄭梅雀已分別於民國86年 10月30日、110年3月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