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67號
TTDV,110,司促,3467,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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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李合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94,842元 96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 96年2月12日起 至96年8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1.2%計算 96年8月12日起 至96年11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2.4%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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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