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29號
TTDV,110,司促,3329,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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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王楓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4235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7,02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04235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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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