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三號
原 告 聖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瑞展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貳仟零陸拾叁元,折合銀圓貳佰零玖萬零陸佰捌拾柒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零玖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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