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77號
TTDV,110,司促,3277,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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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柯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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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