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陳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佳龍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063元,專案補償款31953元,
共計新臺幣4801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