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2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債 務 人 佘興窈
張優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玖仟壹佰伍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652,556元 109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5.4% 109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