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95號
TTDV,110,司促,3095,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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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邱筱婷


邱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筱婷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邱志華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
款本金342,20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邱筱婷自民國110年05月2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09,73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邱
志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
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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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