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78號
TTDV,110,司促,3078,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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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美樂即林秋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美樂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7月22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37,769元整(約定條款
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
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
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082元整 (約定條款第1
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26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二、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7,769元 110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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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