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59號
TTDV,110,司促,3059,20210823,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高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高津美於民國92年11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10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9
9,65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