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50號
TTDV,110,司促,3050,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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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賴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金福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11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2
6,51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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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