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88號
TTDV,110,司促,2988,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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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董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董春蘭於民國94年01月2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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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