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梅英
債 務 人 陳韻萍即陳石成之繼承人
陳俊傑即陳石成之繼承人
陳念屏即陳石成之繼承人
陳航傑即陳石成之繼承人
陳彥日
一、債務人陳韻萍、陳俊傑、陳念屏和陳航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石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彥日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參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石成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彥日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