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6號
TTDV,109,訴,226,2021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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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黃雅照
訴訟代理人 黃宏賓
訴訟代理人 陳泰毅
被 告 郭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510元(見本院卷第08頁:裁判費收據),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8,000元(計算方式:返還價金50
萬4,000元+違約金50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扣除原告前揭預繳之5,510元後,「尚須補繳5,489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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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