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王圓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 下稱系爭股票),業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於本院網路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 4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1月25日登於本院網路 ,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告日之登載截圖畫面1紙 為證(本院卷第1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經核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 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 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00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40 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48 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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