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92號
TNDV,110,重訴,192,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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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十五、十七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偉宏吳佩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偉宏吳佩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08,313元,應繳裁判費61,4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60,98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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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