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82號
TNDV,110,重訴,182,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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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古心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被 告 徐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6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34,3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佐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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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