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益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華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被 告 蔡政承
蔡黃修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蔡良偉
蔡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拆除地上物事件係以其為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拆屋還地。然就原告是否有合法取得系爭507地號土 地之所有權,被告有爭執,被告並已另對原告提起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受理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 查閱無訛。原告於本件既係以系爭507地號土地所有權之權 利而為請求,另案(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所認定法律 關係即顯會影響本案判決結果,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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