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 告 邱翊庭
鄭光鈞
被 告 梁氏虹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23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12萬3,610元,及自民國109 年6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二人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二人各負擔五分之二。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甲○○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12
萬3,610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丙○○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6
萬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二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因與原告甲○○(原名邱雅靜)及其配偶即原告丙○○(原
名鄭安傑)前有細故,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妨害名譽
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起至同年11月間之不詳時間,在其
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及其他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透
過網際網路連結至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未經原告2
人、原告甲○○之父親邱金來(107年11月歿)、原告丙○○之
母親張雪玉、原告2人女兒鄭○盈(斯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詳卷)之同意或授權,分別冒用原告2人、邱金來
、張雪玉、鄭○盈之名義,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使用者
名稱,偽造申請使用者帳戶之資料內容表示係原告2人、邱
金來、張雪玉、鄭○盈向臉書網站申請臉書帳戶使用之意之
準私文書後,持以向臉書網站申請後開通行使帳戶,並以上
述臉書帳戶,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具有公開性之臉
書網站上與原告甲○○之朋友互動,使不特定多數人誤認上述
臉書帳戶之使用者為原告2人、邱金來、張雪玉、鄭○盈本人
,足以生損害於原告2人、邱金來(已歿)、張雪玉、鄭○盈
之權益及臉書網站對於使用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又
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上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照片
作為前開帳號之大頭貼或封面照片,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而公然以附表一照片上所加註之如附表一所示文字辱
罵原告2人,及以附表二照片上所加註之如附表二所示文字
,散布指摘足以毀損原告2人名譽之事,而足以貶損原告2人
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與地位等評價。嗣原告甲○○發覺遭人
偽冒其名義之臉書帳號在友人貼文下辱罵不雅言論後報警處
理,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
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09年2月6日,持本院
刑事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上址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1支,經數位採證還原後,查得該行動
電話內儲存多張加註有與附表一、二所示內容相同或相似之
原告2人及其家人、友人、子女等之照片,因而查悉上情。
㈡、被告上揭行為,騷擾原告2人、親戚、朋友,使原告甲○○備受
困擾,本就有疾病的原告甲○○原本快要病癒的身體因此又崩
潰﹑失眠、日夜顛倒,迄今無法返回工作崗位,進而求診心
理醫師,藉助藥物長期控制情緒及睡眠。甚至原告2人均更
改其原本之名字,被告也不願放過原告2人。原告甲○○因被
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行為,受有新臺幣(下同)3,610
元醫藥費之支出損害(原告因長期受其精神折磨所支出的醫
藥費用共3,610元,其計算式為:門診14次,每次200元,共
2,800元,藥費部分負擔60元,11次,共660元、診斷證明書
一份150元)及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又原告丙○○亦因名
譽權受損,遭被告貶抑了人格及社會評價,故亦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請求50萬元
之精神慰撫金。
㈢、被告開庭時一直說她對這一切都不懂、不知道,也不瞭解臺
灣的法律,這些都是推託之詞,因為刑案判決之後,被告還
是一直傳訊息騷擾原告2人。既然被告能使用兩支以上的手
機,偽造臉書帳戶,上傳那麼多的照片及侮辱文字,且被告
上揭犯罪事實以及判決之後的騷擾行為,都是使用中文,顯
見被告對於中文以及發生的事情都知之甚詳,不可能不懂或
不知道等語。
㈣、聲明(見本院卷第109至113頁):
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50萬3,610元,及自109年6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應給付原告丙○○50萬元,及自10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我對於刑事判決沒有意見。但我覺得很委屈。刑事案件我並
沒有提上訴,但我不願意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也不願意賠
償原告甲○○的醫藥費用,因為我是在家顧小孩,我沒有錢。
㈡、我是8 歲就學,我讀書讀了6 年,我不知道為何戶政機關註
記我是高中畢業。我目前無業。名下沒有財產。我目前配偶
是陳寶源。我很年輕十幾歲時就嫁來臺灣了,一直居住到現
在。我生了一子一女,都是我在照顧,女兒今年就讀大學,
兒子是高中生等語。
㈢、聲明(見本院卷第110頁):
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因與原告甲○○(原名邱雅靜)及其配偶即原告丙○○(原
名鄭安傑)前有細故,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妨害名譽
之犯意,於108年2月起至同年11月間之不詳時間,在其臺南
市○○區○○街00號之住處及其他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透過網
際網路連結至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未經原告2人、
原告甲○○之父親邱金來(107年11月歿)、原告丙○○之母親
張雪玉、原告2人女兒鄭○盈(斯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詳卷)之同意或授權,分別冒用原告2人、邱金來、張
雪玉、鄭○盈之名義,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使用者名稱
,偽造申請使用者帳戶之資料內容表示係原告2人、邱金來
、張雪玉、鄭○盈向臉書網站申請臉書帳戶使用之意之準私
文書後,持以向臉書網站申請後開通行使帳戶,並以上述臉
書帳戶,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具有公開性之臉書網
站上與原告甲○○之朋友互動,使不特定多數人誤認上述臉書
帳戶之使用者為原告2人、邱金來、張雪玉、鄭○盈本人,足
以生損害於原告2人、邱金來(已歿)、張雪玉、鄭○盈之權
益及臉書網站對於使用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又於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上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照片作為
前開帳號之大頭貼或封面照片,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
,而公然以附表一照片上所加註之如附表一所示文字辱罵原
告2人,及以附表二照片上所加註之如附表二所示文字,散
布指摘足以毀損原告2人名譽之事,而足以貶損原告2人在社
會上所保持之人格與地位等評價。嗣原告甲○○發覺遭人偽冒
其名義之臉書帳號在友人貼文下辱罵不雅言論後報警處理,
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09年2月6日,持本院刑事
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上址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1支,經數位採證還原後,查得該行動電話
內儲存多張加註有與附表一、二所示內容相同或相似之原告
2人及其家人、友人、子女等之照片,因而查悉上情乙節,
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判處被告乙○○○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按: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並經
本院調取該刑事案卷核閱無誤。
㈡、雖被告辯稱:伊不知道,伊都不懂云云,然查,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持本院開立之109年度聲搜字第136號搜
索票,前於109 年2月6日至被告之臺南市○○區○○街00號
住處搜索,經被告自行提出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
7 號之SIM卡1張)並扣案,該行動電話經數位採證還原後,
發現其內儲存有多張原告甲○○、丙○○或其家人之照片(
偵一卷第215至235頁),部分照片與如附表一、二所列照片
相同或相似,照片上並加註有「死變態邱雅靜」、「人渣、
不要臉夫妻欠錢」、「我鄭安傑豬狗不如又怎樣」、「邱雅
靜妳先生是一個渣男下流偷搞人妻鄭安傑」、「鄭安傑+邱
雅靜是一對欠錢不還夫妻檔」、「人渣不要臉安大師」等與
附表一、二所示文字相同或相似之內容等情,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109年2月7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90060823 號
函暨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136號搜索票影本、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現場及物品照片3張(見偵一卷第201至
211頁)、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09年3月3日勘查報告暨上
述扣案行動電話內復原照片(見偵一卷第215至235頁)、原
告甲○○提出之臉書網頁截圖資料(即附表一編號6至8、附
表二編號6至7之截圖,見偵一卷第19至33、45至58、71、89
至91、183 頁)、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暨臉書網
頁翻拍照片(即附表一編號1至5、9、附表二編號1至5、8之
截圖,見偵一卷第119至155頁)附卷可稽,並有被告行動電
話1 支扣押在案,堪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確係被告所為
無訛。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附
表一、二之行為,顯係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2人之名譽權,
致原告2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無疑,則原告2人依民法第184
條前段、第195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
之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㈣、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原告甲○○為高職畢業,目前打零工,收入每月幾千元,10
8年總所得為337,709元、名下財產有田賦一筆、土地一筆、
汽車一輛、投資數筆,財產總額共755萬4,930元;原告丙○○
為高職畢業,目前打零工,每月收入不固定,108年總所得
為1,448元、名下財產有投資二筆,財產總額共12,830元;
被告自陳僅讀到國小6年、然戶政機關登記其為高中畢業,
目前無業,為家管,育有一子一女,108年總所得為5,269元
、名下無財產等情,業經兩造分別供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
權調取之兩造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51至72頁)。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
、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被告侵害之情形,及原告2人在精
神上所受痛苦程度,另原告甲○○因本事件至精神科就診罹患
適應障礙症合併焦慮憂鬱情緒(見本院卷第115頁)等一切
情狀,因認原告2人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
撫金,於原告甲○○於12萬3,610元之範圍內、原告丙○○於6萬
元之範圍內始為允當,應予准許;逾此範疇之請求,即屬無
據,不應准許。
㈤、從而,原告2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甲○○12萬3,610元,及自109 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丙○○6萬元,及自109
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2人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不待
原告2人聲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宣告
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一
編 號 使用者名 稱 上傳照片時 間 大頭貼照片 (封面照片) 照片加註之公然侮辱文字 偵一卷 頁碼 1 邱雅靜 108年2月17日 告訴人甲○○本人照片 三八靜 三八靜 三八靜 121頁 2 邱雅靜 108年2月18日 告訴人甲○○本人照片 阿敗靜 大扣靜 123頁 3 邱雅靜 108年2月18日 告訴人甲○○本人照片 阿敗靜 大扣靜 129頁 4 邱靜靜 108年7月15日 告訴人丙○○友人小孩之照片 變態靜子 人渣靜靜 131頁 5 鄭采盈 108年8月3日 有柯文哲照片之臉書留言截圖 人渣不要臉 安大師 安大師 139頁 6 邱金來 108年7月26日前某日 白底照片 可惡夫妻檔邱+鄭 詛咒你們不得好死 垃圾人渣 27、29 、31頁 7 邱金來 108年7月26日前某日 白底照片 邱+鄭夫妻檔 敢做不敢當 豬狗不如 33頁 8 Zheng Anjie 108年9月18日前某日 告訴人甲○○本人照片 死變態邱雅靜 你得大腸癌是你報應 詛咒你邱家不得好死 我鄭安傑豬狗不如又怎樣 71頁 9 Zheng Anjie 108年10月10日 告訴人甲○○本人照片 (封面照片) 死變態邱雅靜 你得大腸癌是你報應 詛咒你邱家不得好死 我鄭安傑豬狗不如又怎樣 145頁
附表二
編 號 使用者名 稱 上傳照片時 間 大頭貼照片 (封面照片) 照片加註之毀謗文字 偵一卷 頁碼 1 張雪玉 108年11月22日 有柯文哲照片之臉書留言截圖 不要臉人渣欠錢不還夫妻檔鄭安傑+邱雅靜 偷搞人妻渣男下流鄭安傑 135頁、137頁 2 Jason Jeng 108年11月10日 豬臉氣球照片 欠錢不還夫妻倆鄭安傑+邱雅靜 偷搞人妻下流安大師 147頁、149頁 3 Jason Jeng 108年11月22日 豬臉氣球照片 不要臉人渣欠錢不還夫妻檔鄭安傑+邱雅靜 偷搞人妻渣男下流鄭安傑 151頁 4 Jason Jeng 108年11月1日 豬臉氣球照片 無恥人渣欠錢不還夫妻檔鄭安傑+邱雅靜 偷搞人妻渣男下流鄭安傑 153頁 5 Jason Jeng 108年11月1日 豬臉氣球照片 無恥人渣欠錢不還夫妻檔鄭安傑+邱雅靜 偷搞人妻渣男下流鄭安傑 155頁 6 Ya Zing Chen 108年9月6日前某日 告訴人2人與家人之合照 (封面照片) 偷搞人妻渣男鄭安傑 欠錢不還夫妻檔鄭+邱 55頁 7 張雪玉 108年9月4日前某日 有柯文哲照片之臉書留言截圖 不要臉欠錢不還夫妻倆鄭+邱 偷搞人妻渣男安大師 57頁 8 Zheng Anjie (帳號同附表一編號9) 108年10月10日 告訴人丙○○本人照片 人渣欠錢不還夫妻檔鄭+邱 偷搞人妻鄭安傑 1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