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85號
TNDV,110,訴,1085,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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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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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