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入股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79號
TNDV,110,訴,1079,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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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 告 賴亮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入股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昭源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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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