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凃水池
被 告 劉飛龍
劉榮昌 待查
劉志堅 待查
杜秀 待查
周君穎 待查
周幸玲 待查
劉映慈 待查
劉采琳 待查
孫淑媚 待查
周公喬 待查
周子喬 待查
莊哲仁 待查
莊慧琦 待查
蔡正仕
郭崇林
郭長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茲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購買權為
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
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原告
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劉飛龍、劉榮昌、劉志堅、杜秀、周
君穎、周幸玲、劉映慈、劉采琳、孫淑媚、周公喬、周子喬
、莊哲仁、莊慧琦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全
部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並基此請求被告蔡正仕、郭崇林、郭
長信將系爭468-4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核其上開
請求屬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同一,是本件訴訟價額應以系爭
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定之,而系爭土地之面積分別為1,047平
方公尺、4,465平方公尺、334,41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
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元、450元、40
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6,247,600元(計算式:
如附表),原告應於期限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71,125元
。
㈡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以及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即被告
劉飛龍、劉榮昌、劉志堅、杜秀、周君穎、周幸玲、劉映慈
、劉采琳、孫淑媚、周公喬、周子喬、莊哲仁、莊慧琦、蔡
正仕、郭崇林、郭長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其等住居所地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土 地 價額核定(面積× 公告現值× 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047平方公尺×450元×1=471,15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465平方公尺×450元×1=2,009,25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34,418平方公尺×400元×1=133,767,200元 合計 136,24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