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寶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