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秋英(原名張廖秋英)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秋英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此 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每月僅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 付新臺幣(下同)12,014元;而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2,014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 稱高雄地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為此,爰 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嗣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聲請人並 無能力負擔任何清償方案,未派員到場調解而調解不成立之 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地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 4號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前向高雄地院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僅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12,014元; 而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2,01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等 語。查:
1.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12,014元之 事實,核與卷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7月19日保普老字 第11013029680號函文所載之內容相符;衡諸聲請人為41 年11月出生,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影本1份在卷可按 (參見本院卷第17頁),現年68歲,已逾勞動基準法第54 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強制退休年齡;且聲請人於107、108 、109年度,均無所得之紀錄;於103年2月12日以後,即 無投保勞工保險之紀錄,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參見 本院卷第120頁至第122頁、第115頁至第118頁),可認聲
請人主張每月僅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12,014元,尚 堪信為真正。
2.按消債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 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 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 之寬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債條例之意旨,更係 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當轉嫁予債 權人負擔,顯非公允。故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 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對於債 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自不可僅以債務人之主張 為斷,而應參酌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關於同條例第64 條第2項第4款所稱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定之,方屬允 洽。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 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聲請人 目前居住於臺南市,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影本1份在 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17頁);而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0 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3,304元,此有109年9 月29日府社助字第1091204668號公告影本1份在卷可參( 參見本院卷第123頁),其1.2倍為15,965元(計算式:13 ,304×1.2≒15,9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復酌以聲請 人目前積欠為數不少之債務,已如前述,聲請人因此而節 衣縮食,撙節開支,以免入不敷出,應與常情無違,是聲 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2,014元,自堪信為真實。 3.從而,聲請人每月收入僅有12,014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為12,014元;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 後,賸餘0元(計算式:12,014-12,014=0),顯然不足以 清償任何清償方案,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準此,聲 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等語,應堪信為實在。四、綜上所陳,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復未經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
五、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 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 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