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36號
TNDV,110,消債更,236,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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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 隆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或父母、配偶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 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 、勞工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 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父母、配偶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 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 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 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 、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 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 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 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 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 定駁回本件聲請。
3.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聲請人之父、母、配偶之戶籍謄本 、診斷證明書,並陳報聲請人父母之共同扶養義務人姓名、親



屬關係、戶籍謄本。
5.請陳報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第3頁證物名稱及件數所 載「五、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如無法提出,請陳報曾經與最 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6.請陳報110年迄今之收入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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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