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王憐香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蔡智勇
蔡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蔡國男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兩造每人各負擔新臺幣捌佰壹拾元。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蔡智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查被繼承人蔡國男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應繼 分各3分之1。又被繼承人就系爭遺產並未以遺囑禁止分 割,亦無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因兩造未能協議 分割,是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應無不合。 (二)次查,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性質上為被繼承人之後事所 不可缺,則解釋上應認為繼承費用之一部,應由遺產中 支付,是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應得自遺產先行扣除返還 代墊者。本件被繼承人蔡國男之喪葬費用合計新臺幣( 下同)318,100元係由繼承人蔡智強代為墊付,此有相 關單據可稽,故該喪葬費用318,100元應先由遺產中扣 除返還被告蔡智強。
(三)末查,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即存款總額669, 195元,扣除如前所述應返還被告蔡智強代墊之喪葬費 用318,100元後,剩餘款項為351,095元,而因現金性質 屬可分,故應依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兩造。
(四)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蔡智強則辯稱:同意分割被繼承人蔡國男之遺產,對於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蔡國男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式沒有意見等
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被告蔡智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 條、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蔡國男於110年1月14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又原告為被繼承人蔡國男之配偶, 被告蔡智勇、蔡智強為被繼承人蔡國男之子女,兩造均 為被繼承人蔡國男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3分 之1。再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系爭遺 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繼承系統表1件、除戶謄本2件、戶籍謄本2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件為證,且為被 告蔡智強所不爭執,又被告蔡智勇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 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蔡國男之遺產,於法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 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 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 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 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 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蔡國男之喪葬費318,100元係 由被告蔡智強代為墊付,故被繼承人蔡國男之遺產應先 扣除喪葬費由蔡智強取得後,餘款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分配等語,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4件、臺南市殯葬管 理所規費收據及殯儀設施規費明細表各1件等影本為證 ,經核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且被告蔡智 強贊同之,又被告蔡智勇對於上開分割方式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從而 ,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
法分割。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被繼承人蔡國男之遺產
分割方法:先扣除喪葬費用新臺幣318,100元由被告蔡智強取得 後,餘款(含孳息)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3 分之1分配。
編號 項 目 金 額 1 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存款 新臺幣15,268元 2 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存款 新臺幣200,000元 3 日盛銀行存款 新臺幣8元 4 日盛銀行存款 新臺幣180,708元 5 日盛銀行存款 新臺幣268,550元 6 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存款 新臺幣4,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