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林恆玉
張國禎
潘明珠
潘明秋
潘剛龍
潘剛毅
潘婉娟
莊智弘
潘金海
莊金山
潘怡甄
潘玉梅
潘馥寧
潘婉婷
相 對 人 潘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增列「潘婉婷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