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黃琡玶
相 對 人 林欣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南成功路郵局第九七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台南成功路郵局第97 0號存證信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優先承買權及領取買賣價 金事宜),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郵局 存證信函正本及退回信封影本為證。查相對人早於民國109 年9月8日遭戶政機關為「遷出國外」之註記,且經詢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亦稱查無相對人國外聯絡地址資料,此有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0年7月19日 領一字第1105314172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 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 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 無不符,應予准許。惟依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其既已遷出 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併此敘明。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