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31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崇宏
關 係 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杜森波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周慶順律師(律師證書字號:(89)台檢證字第4993號)為被繼承人杜森波(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2月1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0號之1)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杜森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杜森波之債權人,而 杜森波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或死亡,親屬會議亦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本院 函、繼承系統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查詢清 單等為證,而被繼承人杜森波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 或先於其死亡,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繼字第155號 拋棄繼承卷宗查閱無誤。又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 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杜森波之遺產管理人,應予准許。四、復查,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 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 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 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經本院函詢陳正芳等5位律
師及蕭春美等2位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周慶 順律師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民事陳報狀,最先於110年8月 13日到達本院,有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周慶順律師 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 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 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 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杜森波之遺產 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