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75號
TNDV,110,司拍,175,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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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定安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就主債務 人李忠勳與聲請人往來之飼料貸款擔任保證人,約定若主債 務人李忠勳不屢行時,由其代付部分履行責任,並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12月 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未料債務人貸款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3,178,654元 貨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保證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 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已登記有確定日期者,即 應以登記內容為準;如未登記有確定日期時,抵押權人即應 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以證明債務 確已屆期未受清償,如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審查, 尚不能確認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 押物。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雖 提出由主債務人李忠勳簽發,發票日為110年5月5日,票面 金額為3,059,856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及相對人為保證 人之保證契約書作為債權證明文件。惟前揭本票未記載到期 日,則自債權證明文件外觀,尚無從確認聲請人與主債務人



李忠勳已有債務清償日期之約定,且該約定清償日業已屆至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對主 債務人李忠勳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 民國110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 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則依聲請人已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尚 難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而符合聲請拍賣 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7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後壁區 菁寮段 3944 1776.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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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