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61號
債 權 人 塗芠政
債 務 人 李幼州
債 務 人 李黃琴惠
一、債務人李幼州、李黃琴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按利率壹倍加計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幼州、李黃琴惠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按利率壹倍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李幼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按利率壹倍
加計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
發 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復 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110年7月20日前就利
息已 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起約定利息利
率逾 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
請求 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
七、查兩造間就本件債務已約定遲延利息利率依年息20%計算,
該約定係在110年7月20日前即已作成,債權人並據此請求債
務人給付自給付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惟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
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債權人自該日起之利息
請求,其利率逾前開限度者,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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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